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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  99.07.26 中泰精字第9900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09.1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一年。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於投保時約定之「保險費」。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必須經本公司同意。
•「豁免保險費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符合豁免保險費之條件後,本公司豁免主契約保險費之期間。本期間為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主契約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1.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2.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保險年齡與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15歲至64歲止。

 

繳費年期:1年。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每月將計算本附約之保險成本,併入主契約的「每月扣除額」中,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第五條約定交付附約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六十四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保險年齡及本附約續保前承保之條件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給付內容及條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一時,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爾後主契約之保險費至「豁免保險費期間」屆滿,主契約繼續有效。
•當被保險人((主契約要保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一次給付其剩餘期間未豁免之保險費,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現值。
•本公司開始豁免主契約保險費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本附約發生第一項保險事故,而豁免主契約之保險費時,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主契約保險費後,本公司將持續收取主契約的「每月扣除額」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