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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4.12.05 中泰精字第94000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1.12.01 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批註條款的申請

本安達人壽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於主保險契約有 效期間(以下簡稱主契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壽險主契約後開始生效。 前項所稱之主契約係指本公司「中泰人壽泰滿億還本終身保險」、「中泰人壽泰富康養老 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份,主契約之條款與本批註條款相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 條款。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高為主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八十,且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所有契約得申領「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總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前項提前給付以一次為限,且依被保險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為給付後,主契約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其他各項保險給付應按提前給付之保險金額與申請當時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比例減少之,如主契約屬增值(額)之險種,則其基本保額亦同比例減少。

被保險人因「生命末期」申請「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金額為被保險人所申請的金額扣除下列金額:

  • 依當時主契約本公司宣告之保單自動墊繳利率按複利計算自提前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
    但若提前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 自提前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提前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但若提前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提前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本公司應依當時主契約本公司宣告之保單自動墊繳利率按複利計算前揭保險費之現值。
  • 有保單借款者,其保單借款的本息。
  • 有墊繳保費者,其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