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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10.17 金管保壽字第1030210212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9.1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致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給付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註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或先後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給付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重大傷病保險金(註2、註3、註4)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情事如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或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註2: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 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註3: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4: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情事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處下載)

【註】相關連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按此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