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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12.31 中泰精字第103015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三者中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二、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三者中之最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下列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本契約第十五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

二、本契約第二十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

三、本契約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