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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97.03.14 金管保二字第097020321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依下列情形,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要保人未選擇「確定最低身故給付及保證提領金額」者:本公司以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受益人。

二、要保人選擇「確定最低身故給付及保證提領金額」者,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受益人:

1. 「保證利率累積期間」:以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 累積已繳保險費,扣除因部分提領時,應扣減之金額總和,惟相減後之金額不得小於零。上述應扣減之金額為:未提領前之身故保險金金額乘以部分提領之金額佔未提領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2) 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2. 「保證提領期間」開始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以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 未支領之保證提領金額。

(2) 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若因身故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條約定收取保單管理費、確定最低身故給付及保證提領金額費用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單管理費、確定最低身故給付及保證提領金額費用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前項用以計算身故保險金額之各項數值,計算時貨幣單位皆應以投資標的之幣別為準。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以下列二者之金額取其大者。

1.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2. 以未支領之保證提領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乘以百分之五所計算出之金額。要保人如選擇半年給付、季給付、或月給付者,則為前述金額分別乘以二分之一、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

前項計算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臺幣給付之。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以約定外幣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以約定外幣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自14足歲至65歲止。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須繳付二個月保險費)及彈性繳交。

保險費規定

(1)各繳別最低保險費之規定:

繳別 最低目標保險費
月繳 20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季繳 20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半年繳 30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年繳 60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彈性繳 3,00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2)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

單筆追加保險費(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50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3)繳納總保險費以不超過換算為新臺幣6,000萬元為上限。

(4)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之各保單年度總繳保險費不得超過第一保單年度總繳保險費。

【註】本核保規則所有提及「換算為新臺幣」的部分,其【外幣換算匯率基準】將視市場匯率變動狀況不定時調整之。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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