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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6.10.25 安達精字第106014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06.30安達精字第1090118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2、註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依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為下列二者之較大者:
(一)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2.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約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3.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