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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103.03.17 中泰精字第103005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09.06 安達精字第1050024號函備查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80 歲止。
繳別:彈性繳交。
保險費規定:
1.變額萬能壽險保險費(主約保險費)=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保險費除《日圓》須以元為單位外,其餘幣別皆以小數點後二位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2.首期目標保險費下限:

幣別

首期目標保險費下限

美元

5,000

3.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單筆追加保險費下限:

幣別

單筆追加保險費下限

美元

500

4.本商品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
有效契約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使身故保險金額超過換算為新臺幣 3 億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註】本投保規則所有提及「換算為新臺幣」的部分,其匯率基準如下:(幣別:新臺幣=1:X)。

幣別

美元(USD)

匯率(X)

32

此換算匯率基準將視巿埸匯率變動狀況不定時調整之。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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