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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10.04.19 安達精字第110006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11.09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2號函修正

商品架構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六年。

【年金給付期間】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含)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期間為十年。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保險給付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投保規則

一、年齡規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74 歲止。
 
二、繳別:彈性繳交
 
三、保險費規定
1.  保險費須以元為單位。
2. 各繳別保險費之規定如下:(單位:新臺幣)。
繳別
保險費下限
保險費上限
彈性繳
100,000
300,000,000

3. 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於年金累積期間,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 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 元。

4. 繳納總保險費扣除累積之部分提領金額後以新臺幣 3 億元為上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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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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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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