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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7.01.05 安達精字第107000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註1)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2)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註3)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五倍。

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註3)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的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的三倍給付。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的五倍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5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註3)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內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註3)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約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1: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註3: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註4:保險金額比例表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一。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