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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4.06.01 中泰精字第104011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09.1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保障範圍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完全失能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值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註2)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主契約保單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險年繳繳費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註2:八大特定重大傷病項目:
  1.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2. 慢性精神病。
  3.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4. 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5.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6.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7.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
    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8. 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腹水無法控制;(2)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3)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