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5.03.16 中泰精字第950011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及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同時有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或聯絡我們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