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10.06.10 安達精字第 1100175 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保障範圍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 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 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2. 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3.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給 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之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依被保險人的傷害失能程度對應於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輕度重大疾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度重大疾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且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 金」的責任,本契約繼續有效。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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