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5.05.20 中泰精字第105003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7.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2.30金管保壽字第10804397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09.01安達精字第1090150號函備查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一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10年。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10歲 (含) 止。
10年。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約定外幣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約定外幣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年齡規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0歲起至75歲止。
繳別:彈性繳交。
1. 保險費《美元》以小數點後二位為單位。
幣別 | 首期保險費下限 | 單筆追加保險費下限 |
---|---|---|
美元 | 5,000 | 5,000 |
3. 單筆追加保險費:係指於年金累積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
4. 繳納總保險費扣除累積之部分提領金額後以新臺幣3億元之等值約定外幣為上限。
【註】本核保規則所有提及「換算為新臺幣」的部分,其【外幣換算匯率基準】將視市場匯率變動狀況不定時調整之。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或聯絡我們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