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5.05.20 中泰精字第105003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7.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2.30金管保壽字第10804397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09.01 安達精字第1090149號函備查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一日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10年。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10歲 (含) 止。
10年。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年齡規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0歲起至75歲止。
繳別:彈性繳交。
1. 保險費須以元為單位。
繳別 | 保險費下限 | 保險費上限 |
---|---|---|
彈性繳 | 100,000 | 300,000,000 |
3. 單筆追加保險費:於年金累積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75 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0 元。
4. 繳納總保險費扣除累積之部分提領金額後以新臺幣三億元為上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或聯絡我們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