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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4.11.30 中泰精字第94000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1.12.01 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