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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7.09.30 中泰精字第97011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9.15安達精字第1120000220號函備查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不論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自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如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符合第一級失能者給付一百個月,符合第二、三及四級失能之一者給付七十五個月,符合第五及六級失能之一者給付五十個月。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二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主契約之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且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開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者,本附加條款即行終止,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失能確定一百八十日後的下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按本附加條款約定金額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長給付期間以本附加條款約定期間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程度中不同失能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失能項目的「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以前)的失能,可領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所有得以申請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每月給付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