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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6.07.03安達精字第106008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11.30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5441號令修正

保障範圍

生存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分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分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分公司依約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後,除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外,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分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分公司依約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分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分公司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分公司依約負給付「祝壽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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