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100.05.20中泰精字第1000042號函備查
疾病等待期間為30天。
保險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投保規則
| 對象 | 投保年齡 |
| 本人 | 0 歲 ~64 歲((可續保至75歲)) |
| 配偶 | 14歲 ~64 歲((可續保至75歲)) |
| 子女 | 0歲 ~23 歲((可續保至23歲)) |
| 主約保額 | 醫療險投保限額 |
| 300萬以下 | 4單位 |
| 300萬(含)以上 | 8單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