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10.25 安達精字第106014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06.30安達精字第1090118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1)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依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