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01.01 安達精字第10700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1)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
重大傷病保險金(註2、註3、註4)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首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依首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為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為首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案日數比例計算當時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註】相關連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按此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