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 95.12.26 中泰精字第 95003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5.30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3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610號函及 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外,另按下列所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給付「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保險金額」的二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保險金額」的三倍。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第一級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外,另按下列所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給付「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保險金額」的二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保險金額」的三倍。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