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99.09.01 中泰精字第99010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12.16 安達精字第1050077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訂 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 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80 歲止。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須繳付二個月保險費)。
保險費規定:
1.名詞解釋:
(1)「基本帳戶」: 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設帳戶,以紀錄要保人繳交之基本帳戶保險費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價值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2)「累積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設帳戶,以紀錄要保人繳交之累積帳戶保險費及單筆追加保險費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價值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 況。
2.保險費須以百元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 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3.分期保險費約定如下表:
繳別 | 保險費下限 | 保險費上限 |
月繳 | 3,000 | 100,000 |
季繳 | 9,000 | 300,000 |
半年繳 | 18,000 | 600,000 |
年繳 | 36,000 | 1,200,000 |
4. 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
(1) 經本公司同意後要保人另彈性繳交至累積帳戶之保險費。
(2) 每次繳交以新臺幣 100,000 元為下限,且以新臺幣 3 億元為上限
5.本商品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
有效契約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使身故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 3 億元。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