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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100.10.14 中泰精字第100008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06.29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3.14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3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01.01 中泰精字第10300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06.30 中泰精字第1030092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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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金累積期間(投資期間):至少10年。
  • 年金給付期間
    1.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要保人可選擇領回方式:
      (1).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2).分期給付(依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2.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3. 年金給付開始日:
      (1).不得低於第10保單週年日且年滿65歲。
      (2).不得超過被保險人80歲之保單週年日。

  • 年金給付
    (年金金額的計算)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但於年金給付期間則不得申請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變更。本公司根據要保人選擇給付之方式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
    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計算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數值,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匯利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台幣給付之。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收到書面通知之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 保險費
    保戶於年金累積期間皆可繳交保險費,限彈性繳納。
  • 契約附加費用
    無。
  • 行政管理費
    年金累積期間每月新台幣100元。
  • 帳戶管理費
    年金累積期間每月為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的0.05%。
  • 轉換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十二次免費,超過十二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 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第1年

4%

第2年

3%

第3年

2%

第4年(含)以上

0%

  • 提領費用:在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免收提領費用。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
  • 投資標的費用彙整: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管理費及保管費於淨值中反映,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 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70歲止。
  • 幣別
    台幣。
  • 繳別
    彈性繳。
  • 保險費限制
    彈性繳:新台幣10,000~300,000,000元。
    總保險費上限:新台幣三億元。
  • 保險費規定
    繳納總保險費以不超過新台幣3億元為上限。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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