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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 99.03.08 中泰精字第990008號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殘廢程度已達「全殘」者,恕無法受理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兩年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按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總和」=「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之保險費」×「保單年度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有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