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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4.02.16 中泰精字第104002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保險給付

【年金金額之計算】

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同時符合下列三款條件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特別加值金比例,乘以約定繳交之基本帳戶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別加值金」,本公司將該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並連同前述「特別加值金」,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一、要保人均按時繳足約定之基本帳戶保險費。
二、本契約未曾進入保費緩繳期。
三、要保人未曾部分提領基本帳戶價值。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0歲起至74歲止。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須繳付二個月保險費)

保險費規定

1.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於年金累積期間預計繳交之分期保險費,依繳交次數分為下列兩者:

(1)基本帳戶保險費:係指用以投入基本帳戶之分期保險費,要保人不得申請調整基本帳戶保險費。

(2)累積帳戶保險費:係指用以投入累積帳戶之分期保險費,要保人需繳足基本帳戶保險費後始得繳交累積帳戶保險費。要保人得申請調整累積帳戶保險費,但調整後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最低保險費之規定,亦不得高於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分期保險費。

2.保險費須以元為單位。

3.分期保險費之繳費方式及繳交次數如下表:(單位:新臺幣)

繳別 基本帳戶保險費 累積帳戶保險費
年繳 第1至3次 第4次以後
半年繳 第1至6次 第7次以後
季繳 第1至12次 第13次以後
月繳 第1至36次 第37次以後

前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分期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分期保險費,要保人所 繳交之單筆追加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分期保險費,將優先抵作分期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分期保險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4.分期保險費約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

繳別 保險費下限 保險費上限
月繳 2,000 100,000
季繳 6,000 300,000
半年繳 12,000 600,000
年繳 24,000 1,200,000

5.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於年金累積期間,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元。

6.繳納總保險費扣除累積之部分提領金額後以新臺幣3億元為上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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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