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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備查文號

95.12.26 中泰精字第950038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7.17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242號令修正。
96.10.01 中泰精字第960069號函備查。
96.12.18 中泰精字第960092號函備查。
97.02.29 中泰精字第970019號函備查。
97.04.28 中泰精字第970050號函備查。
97.07.01 中泰精字第970079號函備查。
98.05.13 中泰精字第980018號函備查。
98.08.21 中泰精字第980052號函備查。
98.12.02 中泰精字第980082號函備查。
99.04.09 中泰精字第990019號函備查。

保費運用

  • 目標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必須繳足目標保險費,而第二保單年度後要保人可以彈性繳交目標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超過目標保險費部分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 契約附加費用
    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
  • 每月扣除額
    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
  •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並自由決定投資比例。

費用說明

  • 契約附加費用之費用率

保單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保單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第1年

最高60%

最高3%

第4年

最高10%

最高3%

第2年

最高60%

最高3%

第5年

最高5%

最高3%

第3年

最高15%

最高3%

第6年(含)以上

最高0%

最高3%

  • 每月扣除額
    行政管理費:每月最高新台幣100元。
    危險保險費:本公司每月根據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危險保險費。
  • 申購手續費: 無。
  • 解約費用: 無。
  • 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提領,超過四次起得每次收取最高新台幣1000元。
  •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轉換,超過四次起得每次收取最高新台幣500元。

投保規則
投資連結結構型債券

  • 投保年齡:
    甲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 繳別
    躉繳、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需繳付兩個月保費))及彈性繳交。。
  • 保險金額規定
    1. 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萬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 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說明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15足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2. 最高保險金額:最高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保額,且身故保險金以新台幣6,000萬元為限。

商品特色

  • 投資兼具保障
    一張保單結合了包含壽險保障需求與投資理財規劃,您可以依您的需要,調整保障與投資的比例,讓您的每一塊錢都不只是一塊錢。
  • 保單超彈性,自己規劃自己的人生需求
    可以依個人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與風險規劃,自己決定每期保險費金額與繳費時間,也可以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以滿足個人全方位的保障需求。
  • 費用透明化
    本公司收取之各項費用均清楚載明於保單條款中,您可以將清楚瞭解資金的流向;並可定期獲取透明、詳盡的保單狀況通知,瞭解資產增值的全面情況。
  • 投資標的選擇靈活
    我們精挑細選涵蓋全球諸多地區的投資標的,您可以依個人投資偏好選擇搭配;也可以隨市場變化,適時轉換作投資標的組合的轉換,或是調整作投資比例的調整。讓您身處台灣,放眼全球投資市場。
  • 分離帳戶
    您的保單帳戶價值獨立於保險公司自有資產之外,不受保險公司自身財務運作的影響。

保險给付

  •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 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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