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3.10.31 中泰精字第103012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08.0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商品特色
投資標的新穎多元,資產配置完整全面
可選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輕鬆掌握投資契機
累積財富,兼具投資以外之壽險保障
加值給付一致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
小額即可輕鬆投資,享有多功能保單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費用說明
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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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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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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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繳保險費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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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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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為下列兩者之合計金額:
(1) 每月為新臺幣100元。
(2) 保單帳戶價值×每月費用率,每月費用率為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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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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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依扣款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其中淨危險保額會因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型態(如甲型、乙型、丙型)而不同。
(2) 根據附約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依扣款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與附約保險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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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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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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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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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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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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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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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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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附表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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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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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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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洽安達人壽)
繳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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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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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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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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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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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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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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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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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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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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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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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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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保額需以(無條件進位)萬元為單位。
2. 最低承保基本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 說明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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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足歲-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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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7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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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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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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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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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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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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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約投保時保單帳戶價值=總繳保險費-保費費用
3. 最高基本保額:最高基本保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基本保額且身故保險金額以新臺幣3億元為限。
【註】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詳保單條款或洽安達人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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