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102.10.15 中泰精字第1030119號函備查 |
中華民國104.08.0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
商品特色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費用說明
費用項目 |
收取標準 |
保費費用 |
依每次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分別乘以下表(註1)所列費用率作為保費費用。 |
保單管理費 |
每月為3美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註2),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
保險成本 |
根據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依扣款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 |
解約費用 |
無。 |
部分提領費用 |
無。 |
轉換費用 |
無。 |
投資相關費用 |
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附表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短線交易費用 |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
匯款相關費用
|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現金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金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
註1:保費費用率如下表:
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 |
費用率 |
小於10萬美元(不含) |
3.0% |
大於10萬美元(含),小於20萬美元(不含) |
2.8% |
大於20萬美元(含),小於33萬美元(不含) |
2.5% |
大於33萬美元(含) |
2.0% |
註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已繳納總保險費扣除累積之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10萬美元(含)以上者。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繳別:
彈性繳。
保險費限制:
幣別 |
首期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下限 |
美元 |
500 |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
有效契約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使身故保險金超過換算為新臺幣3億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保險金額規定:
(1)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15足歲~40歲 |
41歲~70歲 |
71歲以上 |
最低比率 |
130% |
115% |
101% |
新契約投保時保單帳戶價值=總繳保險費-契約附加費用
【註】本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詳保單條款或洽安達人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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