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日期 文號 違反法令條文 案由 處分內容
2020/05/19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19025號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規定。

(一) 對銀行通路業務員有填載業務員報告書之保費來源與事實不符者,以及未確實評估保戶適合度,內部評估作業及風險管控作業有欠妥適,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對銀行保經代業務員涉及不當招攬之申訴作業之處理情形,有未依合約約定釐清責任歸屬或釐清通路是否有不當招攬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2項第2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辦理法人要保人投保案件,有未確認其投保目的或評估其投保目的之妥適性,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有未落實檢核銀行保經代業務員是否傳真當事人親簽之申請書而予以承保,確認保戶之申請變更作業程序有未確實執行之情事,以及變更保戶地址之保全作業缺失等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之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0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