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3.12.01 中泰精字第103012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及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身故保險金(註1) |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2) |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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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註3)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5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註3)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