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按第二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給付:
(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 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豁免保險費、依第三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契約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改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現金給付金額加計儲存生息累積金額不足一百美元者,則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百美元(含)之保單年度屆滿時,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二) 儲存生息: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百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