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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99.10.08 中泰精字第99011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01.16 中泰精字第1040013號函備查
 


  • 選擇標的多元自主,多功能整合平台
  • ETF種類齊全,參與世界級投資
  • 熱門市場趨勢投資,免選股煩惱
  • 可選擇「富蘭克林華美投信」代為管理之投資帳戶
  • 額外提供客戶每月加值回饋機制(限ETF標的註1)
  • 靈活贖回機制,100%流通性
  • 專業保險,照顧投資以外之壽險保障
    註:每保單週月日,按該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不含)止之ETFs投資標的價值之每日平均值,乘以千分之二除以十二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詳細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

  •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 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 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 目標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相關保險費約定請詳見費用說明。倘爾後該目標保險費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目標保險費為準。
  • 超額保險費
    (1) 屬定期定額繳費者: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2) 屬彈性繳費者: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要保人另單筆追加之超額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
    係指下列各金額:
    (一) 目標保險費費用。
    (二) 超額保險費費用。
  • 每月扣除額
    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附約保險成本。
  •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並自由決定投資比例

  • 保險費約定
    要保人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或彈性繳費等方式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繳付保險費時,若身故保險金已超過新台幣三億元,則不得繳費。
  • 契約附加費用之費用率

    目標保險費費用

    依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例之目標保險費費用:

    繳法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收取比例

    次數

    第1至2次

    第1至4次

    第1至8次

    第1至24次

    3%

    第3次

    第5至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3%

    第4次

    第7至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次

    3%

    第5次

    第9至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3%

    第6次以後

    第11次以後

    第21次以後

    第61次以後

    0%

    前項所稱『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目標保險費,要保人所繳交之超額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目標保險費,將優先抵作目標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超額保險費費用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時,收取比例3%作為超額保險費費用。
  • 每月扣除額:為下列三者之和:
    (1) 行政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100元。
    (2) 危險保險費: 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性別、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 乘以危險保額而計得之數額,最高之標準體費率如附表五。其中危險保額會因保險型態 ( 如甲型、乙型及丙型 ) 而不同。
    (3) 附約保險成本: 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每月應繳之保險成本。
  •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 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
  • 提領限制
    每次最低提領為新台幣3,000元,且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如有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超過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最高可貸款金額。
  • 解約費用
    無。
  • 匯款相關費用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現金收益分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 投資標的之各項費用彙整
    詳保單條款附表二第9點。

  • 投保年齡
    甲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 繳別
    彈性繳、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需繳付兩個月保費)。
  • 保險費限制

    繳別

    保險費下限

    月繳

    2,000

    季繳

    6,000

    半年繳

    12,000

    年繳

    24,000

    彈性繳

    10,000

  1. 最低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1)約定超額保險費(可選擇是否約定超額保險費):1,000元。
    (2)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 費):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要保人另單筆追加之超額保險費,不 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
  2. 本商品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有效契約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使身故保險金超過換算為新台幣三億元。
  • 保險金額規定
  1. 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 說明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15足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2. 最高保險金額:最高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保額且身故保險金以新台幣三億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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