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9.01.01 康健(商)字第109000000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7.31 安達精字第1120000064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契約各項「身故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一般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與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值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重大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 「重大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之一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被保險人若能證明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本保單條款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本保單條款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多項以上「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載之給付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並以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 |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
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