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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100.09.19 中泰精字第100007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80 歲止。

繳別:彈性繳交。

保險費規定:

1. 變額萬能壽險保險費(主約保險費)=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保險費須以小數點後二位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2. 各幣別最低目標保險費之規定如下:

幣別 目標保險費下限
美元 5,000
歐元 5,000

3.彈性繳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要保人於有效期間內申請,經公司同意後,要保人另單筆追加之超額保險費

幣別 彈性超額保險費下限
美元 5,000
歐元 5,000

4.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限制:同一被保險人於有效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超過下述限制: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0-70歲:以換算為新臺幣1.3億元為限。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1歲以上(含):以換算為新臺幣4千萬元為限。

【註】本核保規則所有提及「換算為新臺幣」的部分,其【外幣換算匯率基準】將視市場匯率變動狀況不定時調整之。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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