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7.11.09 安達精字第107014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9.01 安達精字第109015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0.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09.24金管保壽字第1090428381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繳別:彈性繳交。
保險費規定:
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0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元。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