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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 110.02.22 康健(商)字第110000002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7.31 安達精字第1120000063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或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或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1.失能診斷確定之保險年齡小於64歲(含): 給付比例2%
2.失能診斷確定之保險年齡65歲(含)以上: 給付比例3%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註1.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2.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3.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投保時之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及投保之繳費年期所對應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註4.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
註5.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