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0.02.22 康健(商)字第1100000020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7.31 安達精字第1120000063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或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傷害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或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1.失能診斷確定之保險年齡小於64歲(含): 給付比例2%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