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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發生第二條約定之裝設活動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活動義齒為限。
被保險人發生第二條約定之裝設固定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拔牙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第二條約定之接受植牙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該拔除牙齒位置所接受之植牙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八十。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兩倍。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四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第二條約定之裝設牙冠時,本公司按裝設牙冠之顆數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牙冠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牙冠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而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