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2.05.15 中泰精字第102003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1號函及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2號函修正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6年。
【年金給付期間】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110歲(含)止。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年金金額之計算】
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約定外幣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約定外幣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年齡規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74 歲止。
繳別:彈性繳交。
保險費規定:
1. 保險費以小數點後二位為單位。
2. 首期保險費及單筆追加保險費之下限:
幣別 | 首期保險費下限 | 單筆追加保險費下限 |
美元 | 5,000 | 500 |
3. 單筆追加保險費:係指於年金累積期間,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 |
4.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資型壽險有效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超過下述限制: (1) 被保險人15足歲-保險年齡60歲(含):以新臺幣2億元為限。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61-70 歲(含):以新臺幣1.3億元為限。 (3)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71歲以上 (含):以新臺幣 4千萬元為限。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