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08.11 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9.1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註: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以後開始,或辦理復效自復效日起。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身故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註1)的1.5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 第3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保險金額』的10%。 |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 |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註2) | 第三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除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下列規定給付「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