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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01.02.10 中泰精字第101000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保障內容

  1.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2.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進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申請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者,同一日以給付一項為限。

  3.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進燒燙傷病房最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申請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者,同一日以給付一項為限。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為限。

  5.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 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 住院診療。
  2. 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
  3.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