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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01.02.10 中泰精字第10100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保障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 (1)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給付。
    (2)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失能保險金

本附約之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1.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
        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2.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
        (2)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二倍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下列數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1.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2.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3. (1) 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2)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本附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