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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101.02.10 中泰精字第10100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08.0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保障內容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 若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種「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本保險「重大疾病」之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本保險「特定傷病」之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 重大疾病項目

七項重大疾病

1.

心肌梗塞

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

腦中風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5.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6.

癱瘓

7.

癌症

  • 特定傷病項目

廿一項特定傷病

1

再生不良性貧血 12 昏迷

2

良性腦腫瘤 13 急性腦炎

3

心臟瓣膜手術 14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4

嚴重頭部創傷 15 運動神經元病

5

肝硬化症 16 多發性硬化症

6

猛暴性肝炎 17 肌肉營養不良症

7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18 帕金森氏症

8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19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9

嚴重燒傷 20 系統紅斑性狼瘡

10

脊髓灰質炎 21 類風濕性關節炎

11

阿爾茲海默氏病    

核保規則

  • 投保對象及承保年齡:

對象

投保年齡

本人

0足歲~65歲 (保證續保至75歲)

配偶

14足歲~65 歲(保證續保至75歲)

子女

0足歲~23 歲(保證續保至23歲)
  • 年期:一年期
  • 繳別:同主約繳別((限分期繳))
  • 保額限制:50~300萬。
  • 投保限制: 被保險人若有以下情況者,不可附加此附約。
  1. 傷害險拒保之職業及消防隊員。
  2. 危險職業加費者。
  3. 次標準體。
  4. 被保險人曾有嚴重高血壓、腦中風、惡性腫瘤、腎衰竭、慢性肝炎、糖尿病、紅斑性狼瘡、慢性肺部疾病、重度殘障、智能障礙及符合本附約保障範圍內之疾病或傷害病史者。

【註】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或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

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