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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失能扶助險

安達人壽了解當事故發生,需要請領保險理賠時,保戶需要的是更便利、彈性及有效率的理賠服務。以下是與保險理賠申請相關的常見問題,希望能在第一時間提供必要資訊,協助你快速完成理賠申請。

FAQ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而保單未填寫受益人情況下,依保單條款約定,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來申領身故保險金。

根據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可檢附其他相關檢查報告,例如肝癌,可以提供1.血清報告(含有甲型胎兒蛋白數值)2.腹部超音波報告3.腹部電腦斷層報告等,送給本公司評估。

依據民法相關約定,若被保險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提出申領。(申領時需額外檢附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登記後之法定監護人戶籍謄本)      

「肢體缺失」無恢復可能,所以毋需經六個月觀察期,即可認定是否符合失能。  但「機能喪失」則有可能以復健治療方式恢復基本功能,依醫學文獻資料,傷後六個月是復健治療的黃金時期,超過這段期間,則復原機率極微;故「機能喪失」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期,再來判斷是否符合失能標準。

六個月觀察期內尚無法認定是否符合失能,經六個月觀察期後,如仍符合失能,係以六個月觀察期經過後最近之失能診斷書開具日為失能認定日。故在尚未確認符合失能前,均需繳交保費,以保持契約繼續有效。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可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險金於壹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1. 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一般失蹤需等待七年,且經法院死亡宣告後,受益人方可請領身故保險金。 若失蹤者年滿八十歲以上需等待三年,且經法院死亡宣告後,受益人方可請領身故保險金。 若因重大災難(例:水災)而失蹤者需等待一年,且經法院死亡宣告後,受益人方可請領身故保險金。

  2. 仍需繳交保險費
    理由:失蹤者未經死亡宣告前仍視為生存,故為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而使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宣告後請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失蹤期間要保人仍需繳交保險費。

而其理賠金額的分配,根據民法,依照上述順序而為下列之比例分配:

  1.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配偶和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

  2. 「配偶與父母」:配偶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

  3. 「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4. 「配偶與祖父母」:配偶三分之二,祖父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