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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7.09.30 中泰精字第9701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內容及條件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一時,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最近一期目標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爾後主契約之目標保險費至「豁免保險費期間」屆滿,主契約繼續有效。
  • 當被保險人(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不同人,在「豁免保險費期間」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豁免保險費:
  1. 被保險人(主契約要保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內身故時,主契約被保險人繼任為主契約要保人,本公司繼續豁免爾後主契約之目標保險費至「豁免保險費期間」屆滿為止。
  2.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剩餘期間未豁免之目標保險費,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二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 當被保險人(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剩餘期間未豁免之目標保險費,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二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 本公司開始豁免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 本附約發生第一項保險事故,而豁免主契約之目標保險費時,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
  •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後,本公司將持續收取主契約的「每月扣除額」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

名詞定義

  • 「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於投保時約定之「目標保險費」。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必須經本公司同意。
  • 「豁免保險費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符合豁免保險費之條件後,本公司豁免主契約目標保險費之期間。本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2.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