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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4.11.30 中泰精字第94000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安達精字第1120000027號函備查

給付內容及條件

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請參閱保險單條款)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一時,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主契約爾後各期之保險費,主契約繼續有效。

附加條款的續約及有效期間

本附加條款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本附加條款得逐年持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