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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8.09.16 安達精字第108004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1號函及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2號函修正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若同時滿足下列兩款條件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準時繳付 月繳化目標保險費次數」及其對應之「特別加值金比例」,按「月繳化目標保險費」分別乘以該次繳交目標保險費所對應之「準時繳付月繳化目標保險費次數」之「特別加值金比例」後加總之金額給付「特別加值金」,本公司將該期目標保險費連同前述「特別加值金」,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中:
一、本契約要保人未曾主動辦理增減目標保險費者。
二、當期目標保險費需符合第二項「準時繳付目標保險費」之規定且「準時繳付月繳化目 標保險費次數」首次達到第六十次時不晚於第七保單年度末日。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40歲起至80歲止。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須繳付二個月保險費)。

保險費規定

1.變額萬能壽險保險費(主約保險費)=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保險費須以百元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2.各繳別最低目標保險費之規定如下:

繳別 最低目標保險費
月繳 5,000元
季繳 15,000元
半年繳 30,000元
年繳 60,000元

3.最低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1)【定期定額】超額保險費(可選擇是否約定):1,000元。
   (2)【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 80 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元。

4.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資型壽險有效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超過下述限制:
   (1)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40-60 歲(含):以新臺幣 2 億元為限。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61-70 歲(含):以新臺幣 1.3 億元為限。
   (3)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71 歲以上(含):以新臺幣 4 千萬元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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