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五保單週年日起至第二十四保單週年日止,若該保單週年日(含)之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平均值大於或等於第五保單週年日(不含)前累積所繳保險費總合的六十%,本公司給付「特別加值金」,並於該保單週年日後的第三個資產評價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前項所稱「特別加值金」之計算為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保單管理費中所收取之帳戶管理費的總和,乘以該保單週年日之特別加值金比例所得之金額。特別加值金比例如保單條款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