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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100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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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6.08.01 安達精字第106010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7.10.29 安達精字第107012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五保單週年日起,本公司按該保單週年日(含)之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平均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特別加值金比例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別加值金」,並於該保單週年日後的第三個資產評價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80 歲止。

彈性繳。

1. 變額萬能壽險保險費(主約保險費)

=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保險費須以元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2. 最低目標保險費:

100,000 元

3. 最低超額保險費【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保單有效期間,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0 元。

4.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資型壽險有效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超過下述限制:

(1)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0-70歲:以新臺幣1.3億元為限。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1歲以上(含):以新臺幣4千萬元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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