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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利寶器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7.06.02 中泰精字第97006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9.30 中泰精字第97010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8.08.21 中泰精字第98005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04.09 中泰精字第99002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09.01 中泰精字第99008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11.19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09.01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06.29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2.07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1561號令修正。

商品英文簡稱:TIPP。

  • 提供長期的保證
    「時間不變性投資組合保護」(TIPP)操作模式,確保本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永遠不會低於過去最高單位淨值的85%,只要保戶持續投資在本投資標的,該保證將持續存在便能持續享有該保證。
  • AA-信用評等銀行保證
    由擁有標準普爾AA-及穆迪Aa1信用評等之巴克萊銀行保證,本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永遠不會低於過去最高單位淨值的85%,適合保戶長期投資,作為退休、教育基金、購屋等規劃的工具。
  • 專業壽險保證
    不論甲型、乙型或丙型,保險部分由本公司做保證,照顧客戶投資之外的壽險保障。
  • 追高逢低免煩惱
    操作方式具有彈性,適用於各購買投資時點,可以在不同風險偏好情況下產生投資獲利,持續向上鎖利。
  • 運作透明無人為風險
    隨市場走勢調整資產配置比例,非為經理人自主操作,可有效降低風險資產的波動性。
  • 靈活運用保障貼心
    定期定額並輔以單筆投資,資金可隨時進出,不受銷售期間限制,讓您 滿足投資保障 的雙重需求。
  • 可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 「 『 重大燒燙傷附加條款 』「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要保人保險年齡達15歲以上,得選擇自費附加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給付

  •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或「丙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保費運用

  • 目標保險費
    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超過目標保險費部分之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
    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係指下列各金額:

    1. 目標保險費費用。

    2. 超額保險費費用。
  • 每月扣除額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及附約保險成本。

費用說明

  • 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1. 契約附加費用之費用率
    • 目標保險費費用
      依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例之目標保險費費用:

      年繳
      第1至2次 - 60%
      第3次 - 15%
      第4次 - 10%
      第5次 - 5%
      第6次以後 - 0%

      半年繳
      第1至4次 - 60%
      第5至6次 - 15%
      第7至8次 - 10%
      第9至10次 - 5%
      第11次以後 - 0%

      季繳
      第1至8次 - 60%
      第9至12次 - 15%
      第13至16次 - 10%
      第17至20次 - 5%
      第21次以後 - 0%

      月繳
      第1至24次 - 60%
      第25至36次 - 15%
      第37至48次 - 10%
      第49至60次 - 5%
      第61次以後 - 0%

      前項所稱『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目標保險費,要保人所繳交之超額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目標保險費,將優先抵作目標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 超額保險費費用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時,收取比例3%作為超額保險費費用。
       
  2. 行政管理費:每月新台幣100元。

  3. 危險保險費: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到達年齡、體 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危險保額而計得之數額,最高之 標準體費率如附表三。其中危險保額會因保險型態(如甲型、乙型及丙型)而不同。

  4. 附約保險成本: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每月應繳之保險成本。

  5. 轉換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6. 提領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

  7. 解約費用:無。

  8. 貨幣帳戶費用:無。
    •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收取之費用如下
      投資標的費用:每年1.6%,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不另行收取。惟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就費用收取金額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當時通知者為準。
    • 保險費約定
      要保人保戶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等方式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或以彈性繳費方式繳交超額保險費。繳付保險費時,若身故保險金已超過新台幣陸仟萬元,則不得繳費。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甲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需繳付兩個月保費)。

1. 最低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10萬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 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說明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15足歲~40歲 - 130%
41歲~70歲 - 115%
71歲以上 - 101%

2. 最高保險金額:

最高基本保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保額且身故保險金以新台幣6,000萬元為限。

 

【註】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洽本公司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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