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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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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104.05.01 中泰精字第104008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 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 殘廢保險金」給 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自 0 歲起至 80 歲止。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須繳付二個月保險費)。

1. 變額萬能壽險保險費(主約保險費)

=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保險費須以百元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2. 各繳別最低目標保險費及期繳保險費之規定如下:

月繳 - 2,000 元
季繳 - 6,000 元
半年繳 - 12,000元
年繳 - 24,000元

3. 最低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1) 約定超額保險費(可選擇是否約定超額保險費):1,000 元。

(2)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要保人於有效期間內,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元。

4. 本商品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

有效契約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使身故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 3 億元。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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