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保單帳戶價 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 殘廢保險金」給 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